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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课题成果

  • 26

    2018-12

    知识产权司法,应有更大天地

    谢晓尧

    强盛的中国必然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同样要求知识产权司法的专业与权威,而不仅仅是经验知识的被动引进和模仿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为司法提供了丰富素材和人才保障,有必要树立文化和制度自信,有朝一日,当中国能成功地输出更多知识产权司法规则和理论,才能真正见到一个知识产权强国。

  • 14

    2018-12

    知识产权纠纷是一个市场问题

    谢晓尧

    中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直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年增长率一直维持40%以上,2012年全国一审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超过8万多件。这一现象当然可以做多方面的解释,比如:纠纷数量与知识产权的增加数量有着正相关,权利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维权行动的加大等等。

  • 25

    2018-10

    同一事实引发的不同性质法律关系须区分处理 ——回应高菲对“香港绿谷公司案”有关民事裁判的评论

    曾 东 红

    [内容提要]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引发股权继受等民事法律关系和股权变更审批等行政法律关系,它们是同一事实或者同一事实构成所引发的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各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则处理。因股权变更或者侵权引发的股权确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通过民事程序和方法解决。从法律关系角度考察,对合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对它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施加影响。尽管股权变更行为未经行政实质性审批,可能使得相关股权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但后者不会因此而改变民事性质,更不会因此变成行政法律关系而适用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加以处理。

  • 07

    2018-10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当廉价续期

    于海涌

    简单摘要

  • 07

    2018-10

    分解融合是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民商合一的现实路径选择 ----以《商法通则》的立法建议为中心

    于海涌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通过以后,立法机关正在如火如荼地全面推动民法典的编纂,而中国商法学界则在积极酝酿《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的制定,究竟没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实是民商合一的路径选择问题。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典的编纂中,理所当然地应当包含商事立法的内容。分析表明,《商法通则》的立法定位模糊,没有足够的存在空间,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与商法的“去法典化”的趋势背道而驰,且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不合。事实上,民商合一的理念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的体现,如果另行制定《商法通则》,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之间插入一部独立的《商法通则》,反而会导致民法和商法在不清不楚的分分合合中演变成混沌的状态,因此本文认为,立法机关应当继续秉承民商合一的立法规划,不必另行制定《商法通则》,但是应当按照“分解融合”的路径,将商法的理念有机地融合入民法典之中,这不仅便于理顺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规则,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分解融合的路径是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民商合一的现实选择。

  • 08

    2018-10

    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 ——以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一般规定”条款的修改意见为例

    作者:周林彬 原文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2期

    摘要: 作为我国《民法典》编纂重要内容的民法总则制定中不能忽视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从我国民法与商法的立法体例实际出发,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有效加入主要表现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一般条款”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这一加入虽然不是最优或次优的立法方案,却是必要和可行的现实立法选择方案。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商法总则; 加入; 立法方案

  • 08

    2018-10

    法律规避的法律经济学新探:以公司融资中的法律规避为例

    作者:周林彬、孙琳玲 原文发表于2012年第十届全国法经济学论坛

    引言: 关于法律规避的法律经济学新观点 传统法学认为,法律规避是指“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从概念看,传统法学对“法律规避”持消极的看法,在词性的认定上也倾向于贬义词。本文认为,尽管法律规避源于罗马法“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但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法律规避在促进历史上一些重要制度创新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历史上的很多制度创新都得益于法律规避。例如: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 (REITS),其起源于 19 世纪中叶马萨诸塞州设立的商业信托。当时该州的法律要求是,除非房地产是其整体商业的一部分,否则禁止公司拥有房产,从而禁止了公司无法作为一种投资、交易房地产的工具。针对这一法律限制,创新了一种马萨诸塞信托,是第一种被允许投资房地产的合法实体。这一实体拥有与公司同样的权利:股权可以转让、有限责任以及专业人员集中管理。4在金融领域, 法律规避往往伴随着金融创新。例如:60 年代,1958 年的欧洲债券、1959 年的欧洲美元、60 年代初的平行贷款、自动转账、混合账户;70 年代的可转让支付账户命令(NOW)、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MMMF)、货币世行存款账户(MMDA)、自动转账服务(ATS)都是通过法律规避进行制度创新的典范。 可见,法律规避不是一个完全消极的概念,至少从词性上说,法律规避应该是一个中性词,既有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有不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因此,相对于传统法学关于法律规避是违法无效行为的观点,本文关于法律规避的法律经济学的新观点是,“法律规避”是行为人通过合法的表面手段,绕开强制性规范,以避免与强制性规范直接发生冲突,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理性行为。下面,本文拟结合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公司融资中的法律规避为例,主要通过“合理”与“合法”关系的分析,以期赋予法律规避新的含义与内容。

  • 08

    2018-10

    法律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基于改革的实践

    作者:周林彬、黄健梅 原文载于《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

    摘要:法律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备受国内外学界的争议。中国经济增长得益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推进则主要得益于有关推进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成果的一系列法律(尤其是民商法和经济法)改革。法律在中国经济增长中发挥着特殊作用——法律作为经济改革的护航者提供着“双轨制”激励以及中国式的特殊制度弹性,而作用的变化趋势则是向正统理论回归。 关键词:中国经济增长;法律;中国改革

  • 08

    2018-10

    破产程序中禁止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唐赛光律师

    [关键词]民商法学会;不良资产;

  • 21

    2018-09

    购房人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益保护

    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林兰燕律师

    【引言】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购房人权益如何保护在我国学术理论界颇有争议。对此,本文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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