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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在深化法学研究,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广东进程中的作用,依据《广东民商法学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民商法学会章程》规定,广东民商法学会是从事民商法及其相关问题研究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办会宗旨是:学术立会、实务兴会、人才强会;将民商法学理论与民商法律实务相结合、民商法律与经济管理相结合、民商法专家与企业家相结合。
第二条 会员管理部门承担会员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个人入会条件
1.赞成《广东民商法学会章程》。
2.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省法学、法律工作者、企业家以及其他各界人士。
3.应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个人入会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民商法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申请表从广东民商法学会官网下载,一式一份,两寸照片两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广东民商法学会联络部进行入会申请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3.批准入会的,由本会联络部核发《广东民商法学会会员证》。
(三)团体入会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本会章程的省内法学法律团体、法学法律教学科研团体以及法律实际部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四)团体入会程序
1.填写《广东民商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申请表从广东民商法学会官网下载,一式一份),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2.广东民商法学会联络部进行入会申请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3.批准入会的,由本会联络部核发《广东民商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广东民商法学会同意。
(二)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广东民商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不执行本会决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不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或长期不参加法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实行公告制度。适时在广东民商法学会网站公布退会会员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及相关分会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利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个人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研究成果;按期缴纳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的调整(少交、免交和暂免缴纳)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参与本会相关重大事项的讨论,申请参与本会学术课题的研究;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利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团体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并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科研成果、信息资料等;按期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的调整(少交、免交和暂免缴纳)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广东民商法学会应及时掌握和变更会员信息,会员基本情况有变化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等,应及时告知法学会。
第六条 会员管理与服务。
1.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会员联络员或联络组。
2.广东民商法学会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双档案,建立会员数据库。会员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3.会员证编号采用区号加6位编号的方式,由法学会负责编制。
4.广东民商法学会建立会员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和形式分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报告的时间分年度报告和即时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为,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下年度会员工作安排和会员数量统计、行业分布等报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会员工作年度报告。即时报告内容为,组织会员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做法等。
5.广东民商法学会充分利用简报、期刊、网站、图书、报纸等载体,为会员提供法学会工作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对会员的科研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法学会网站或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6.广东民商法学会定期向团体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免费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7.在广东民商法学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专栏,反映我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8.建设和完善“会员之家”,组织开展各项评优活动。
第七条 团体会员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收缴
1.团体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
2.团体会员要按期向法学会足额缴纳会费,超额不限。
3.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每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支票与现金均可。
4.因特殊情况,团体会员会费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缴纳会费有困难的,由团体会员单位申请,经广东民商法学会批准,可以少缴或免缴。
6.团体会员会费的缴纳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内缴纳下年度的会费。
7.团体会员会费标准的调整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二)管理
1.团体会员会费由法学会具体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费收支凭证制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2.团体会员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告。
(三)使用
1.使用会费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作为团体会员服务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团体会员获赠的法学、法律类刊物;
(2)团体会员的表彰;
(3)内部刊物的编印;
(4)“会员之家”的建设;
(5)举办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6)其他必要的支出。
2.团体会员单位内联络员的劳务支出由法学会另行统一支付,联络员个人不得自行扣留会费。
3.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纳或未足额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依照《广东民商法学会章程》和《广东民商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4.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团体会员会费的,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八条 会员不得以广东民商法学会会员的名义,发表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做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违者本会将予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本细则由广东民商法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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