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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课题成果

寻求法官激励的制度替代

谢晓尧2018-12-19

(《民生周刊》,2013年3月4日)


[广东民商法学会]转载



“法院去行政化”是时下的一个热点问题。

这一提法本身存在歧义,甚至有可能成为“伪问题”。在中国,国家官僚体系中,法官职业是一种典型的公务员,法官入职、晋升、职务、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人事变动、退休,都严格奉行行政指涉的“官本位”,法院内部管理体系、组织层级、工作流程和人事关系,也基本就是一个“司法政府部门”。法官是现实中的人,行政化是其利益导向中的一个“标杆”,在没有其他利益参照格局中,法官向行政格局中的位序看齐,是一个动因与激励的问题,理所当然。法院的行政化现象,实质是一个官僚体系的标准化组织和管理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中国法院的行政化问题,是体制中内生性的固有基因,除非来一场深刻的变革,仅仅是小打小闹的一些举措,只不过是对这一制度结构的“粉饰”,远谈不上什么“去”与“不去”。

不过,就此怀疑和忽略一些法院,比如东莞第一人民法院的一些改革举措的价值,同样也是不公平和不客观的。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他们承担了最为繁重的审判任务,是社会各种矛盾高度集中的“交汇处”,以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为例,近年来,每一个法官年平均办案数超过400宗,有些法官超过600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司法正义的输送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法官对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同样需要不同利益因素的激励和保障。我们不能过多指望,年轻的法官牺牲自己青春、爱情、金钱、待遇、时间和精力,以无私的奉献去兑现他人的公平。

然而,基层法院的现实困境在于,法院和法院的管理者处于官僚体制和政策输出这一生态链条的最末端,其控制和支配的“行政化”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即使是这些有限的资源,其实际利益与法官的真实付出也会是不相匹配的。为此,以“行政化”为标杆,寻求体制内的激励,或许只是众多激励因素中的一部分,在有些场合甚至不是最为重要的因素。比如,一个法院的正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总是非常有限的行政资源,当激励的导向围绕这些因素展开时,为针对资源的内耗将是审判机构模糊了焦点和中心。

东莞第一法院的可贵之处在于,法院和法院的管理者在中国现有大的司法环境中,努力营造一个适合于基层法官的“小生境”,寻求“行政激励”之外的激励替代,拓展支撑法官致力于司法审判的多元激励渠道。比如:通过审判专家遴选制度,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青年法官的“双导师制”,“案例引证”制度,法官奖励制度等措施,使法官的专业声誉成为一个重要的激励机制,是名誉、声誉、口碑、好评等声誉市场发挥如同行政级别、报酬等因素一样的导向功能。在这种机制中,知识就是权力,有才学的法官在审判工作和法院民主决策中的“议价能力”大大提高,在法院司法过程中,权力不仅仅来自其“屁股”所决定的位置。这无疑激发了法官投身专业、致力于精细化办案的热情。法官激励导向和结构的调较和修正,进一步引发了法院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变革,“司法行政部门”的转变为一个真正服务者辅助性地位,“小政府,大法院”要求,人员的配置、资源的安排和机构的设置要流向司法审理的前沿。

从这一角度出发,我更加愿意将东莞第一法院“去行政化”的做法,理解为探寻法官替代性或者说补充性激励机制的一次成功尝试!我也深信,需求法官多元的激励机制也是具有生命力的一种有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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