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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复杂性的挑战与回应

谢晓尧2019-04-26


原文载于《深圳特区报》2014年9月16日C3版

广东民商法学会转载


知识产权法院是对现代社会复杂性挑战的回应。司法很大意义上是微缩的人类知识史,各种细节性知识嵌入到纠纷的毛孔之中。


生命、心智、科学、社会和制度,充满无处不在的复杂性。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许多人认为,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法律尺度难以统一。设立专门法院有助于解决这些难题:不同专长的人才聚集在同一司法屋檐下,为审判知识的专业化提供了组织平台;法官固守在特定的知识分工上,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获取更多细节性知识;经验知识在组织内部更容易连续性地传授、协调和控制,确保司法产品的高质量和一致性。

知识产权法院是对现代社会复杂性挑战的回应。司法很大意义上是微缩的人类知识史,各种细节性知识嵌入到纠纷的毛孔之中。按照波斯纳的说法,司法的严峻挑战不仅来自法律制度的内部,而且外在于法律体系引发诉讼的活动本身,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复杂性。法官处理案件就必须与各种新兴的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数学和统计技术等过招。法官即使是通才,也会力不从心,比如,反托拉斯法是法学和经济学结合得最好的领域,法官普遍运用了经济学分析。即使如此,在波斯纳看来,法官自认为抱得的美人,实际上成了巫婆——经济学不断融入了更为复杂化的数学、统计学和心理学。外在复杂性要求制度上的回应,由此导致了司法的内部复杂性:更多的法官和工作人员、更高的专长化、更为严格的人员筛选、专门组织机构的建立,等等。

司法面对的复杂性是人类挥之不去的知识困境。我们身处现代信息社会,知识爆炸式增长,互联网使信息的习得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但是,知识总是以分立的方式碎片化存在,个体永远深陷构造性无知之中,有限理性成为个人行动的约束。个体掌握的知识绝对数相比其他时代或许增加了,其占有的知识比例却比任何时代都要低,社会交往不是更简单而是更为复杂,知识不确定性更大。现代人享受到的文明成果,只不过更多地依赖了与他人分散知识的合作。

知识困境需要寻求缓解司法复杂性的机制。建立类似于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走专长化道路,尽管不失为可行的选择,却并非是唯一和最佳的。法官即使拥有非常强大的智慧,注定摆脱不了无知偷懒的生物基因和人格品性,不可能全知全能,难以仅仅通过其自身的力量解决全部问题。专门化审判使法官对越来越少的东西知道得越来越多,技术性知识增加的同时,认知性知识面临匮乏不足。波斯纳就批评道,专门法院不是对复杂性问题的答案,却会使问题更糟,因为有专长的法官会使用复杂化的术语,对案件的技术争点不大可能知识渊博,术语、复杂化以及隧道式狭窄视界,对于专门法院的运行,都是严重的危险。同时,在我国,法律的内部复杂性尚待化解,知识产权法院集权式的体制,尽管有利于专业化,确保裁决的齐一性,却减少了司法知识的竞争性输出,裁判的纠错成本更为高昂。这,尽管不耐听,却委实值得思考。

回应复杂性的挑战,应当重申知识发现的程序价值与机制。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竞争是知识的发现过程,面对构造性无知,通过竞争能获取他人分散的个人知识和技艺,舍此,许多事实就不会为任何人所知道或利用。具体到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复杂性的消解,与其托付给特定的法官或者机构,还不如托付给竞争性发现程序。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不止是专利案件,在商标纠纷中,混淆显著性知名度,很大意义上是消费者的主观认知,如何查证和测度?损害如何计算?这些知识既不能指望法官准确判断,也未必是某一评估公司、统计师能给出科学结论的。好的做法是将学习机制引入诉讼程序,更加重视知识发现的程序过程,启动协商对话机制,对复杂性进行多元阐释。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评估人、法庭之友等是重要力量;科学实验、调查统计、概率计算、经济学模型应进入法庭,将一些纠纷中抽象玄妙的法律概念用看见的数字去说话。多元阐释意味着民主论辩,可避免法官自我正当化的知识局限,即使其并不擅长专业领域,也能以不受蒙蔽的慧眼去识货

复杂性不是社会过程的消极现象,而是生命、社会、科学、制度固有的存在方式。美国学者戴森在追问生命为什么如此复杂时指出,复杂比简单重要,生理平衡比复制重要,细胞的适应力比基因的独裁重要,整体容忍误差的能力比每部分的精确重要,复杂开放的生命更强韧,自然生态、经济、文化与制度都如此。面对知识的复杂性,必须维系知识输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而非简单化的处理,在无知困境中,知识的发现程序比结果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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