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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广东典型案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2017-05-23

一、促进企业优化重组
(一)基本案情
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集股份公司)于1996年12月9日上市,自2000年起连续四年亏损,截至2015年6月30日,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对汇集股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广州中院于同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汇集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裁判结果
2015年10月29日,广州中院决定准许汇集股份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年12月7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汇集股份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结了重整程序。截止2015年12月31日,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现金和股票已全部完成偿付;重组方根据重整计划应注入汇集股份公司的股权和现金已全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和现金支付。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州中院受理的首宗退市公司重整案,该案创造了广州中院受理重整案件中审理周期最短的记录,让退市公司获得涅槃重生的机会,具备了恢复上市的可能性,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完善地方产业结构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局面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创新破产重整方式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福昌公司)系大型民营制造型企业,年产值10亿元左右,聘用员工近4000人。2015年10月,福昌公司因经营成本过高引发资金断裂,突然停产,引发500余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同年11月12日,债权人以福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
(二)审理情况
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决定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本案。通过“预重整”,本案矛盾得到迅速平抑,福昌公司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案。2016年11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308位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人民币40984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借鉴“预重整”制度并引入司法实践的有益创新与探索。法院采用“预重整”的审理方式,为困境企业及其出资人、债权人、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和管理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了企业重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司法效果,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促进了企业的优化重组。
三、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南海区涤纶厂(下称涤纶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手段落后,连年亏损,2002年全面停止生产经营。涤纶厂在经营期间,为取得银行贷款,将名下4宗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建筑物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债权人以涤纶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裁判结果
2013年7月,佛山中院宣告涤纶厂破产。经过法院多次组织协调沟通,最终于2017年3月3日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了涤纶厂不作资产变现处置,由原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提供6562万元偿债资金,未清偿部分的债权不再清偿的方案。
(三)典型意义
对划拨土地的处理,是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常见的瓶颈问题。对于一些确实恢复无望的国有“僵尸企业”,应通过强制清算、破产等方式使其顺利退出市场,盘活长期闲置的土地资源。本案妥善处理了国有“僵尸企业”资源闲置的问题,既盘活了大片国有划拨土地,又筹集资金清偿了债务,实现了案结事了。
四、有效化解执行僵局
(一)基本案情
2000年,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水指公司)参与开发建设“典雅居”房地产项目。后因资金链断裂、违规经营等问题,该项目未能竣工,水指公司亦被迫停止经营,继而引发90余宗诉讼和仲裁案件。在对上述案件强制执行中,深圳中院发现水指公司已资不抵债,债权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后申请执行人之一申请对水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圳中院遂中止执行程序,裁定受理水指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裁判结果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水指公司的大股东陈某申请对水指公司进行重整,深圳中院裁定对水指公司进行重整。后水指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执行转破产典型案例。在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出现破产原因时,由于执行程序不负有公平清偿债务、全面清查资产等方面的制度功能,将执行程序及时转换为破产程序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解执行僵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僵局、帮助企业重生上的制度优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五、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一)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省连平县水泥厂(下称水泥厂)是老国有企业。2003年12月25日,该厂出租给被告刘某、周某经营。2009年1月13日,水泥厂被有关部门检查认定有18项生产设施及设备不合格,并于同年9月3日被县质监局责令停产。2012年12月12日,县政府拆除了水泥厂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后原被告双方因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被告随之提起反诉。
(二)裁判结果
连平法院认为,水泥厂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之一,应当拆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因政府行政干预无法继续履行,故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返还及赔偿被告561万余元,被告赔偿原告生产设备缺损价值39万余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河源中院维持原判。经法院调解,本案已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对涉及产业优化布局的落后产能企业拆迁类案件慎重审理的典型案例。法院根据市政府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处理要求,积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意拆除水泥厂。现水泥厂厂区用地已被收回,重新规划为商业金融用地、兼容居住和文化娱乐用地,进一步促进了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六、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5年,英德市石灰铺镇美光村民委员会(下称美光村委会)与英德市五联三林木业有限公司(下称三林公司)签订《山地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将美光村委会所属的公山发包给三林公司承包,承包期50年,每年租金4000元。自2009年开始,三林公司未缴纳租金。美光村委会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三林公司提出,是美光村委会拒收租金,应驳回美光村委会的诉求。
(二)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认为,三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其提出的美光村委会恶意拒收租金的辩解没有证据佐证,且即便美光村委会拒收仍存在多种方式可以缴纳租金,但三林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据此,判决三林公司向美光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三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推进承包土地“三权分置”、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保障。本案中,三林公司长期不缴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健全环境修复机制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郭某等人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城南街道凤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严重污染了环境,造成环境损害损失532万余元。2015年10月,郭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某等人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潮州中院认定被告郭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共同侵权,应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判令郭某等人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害损失532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粤东五市实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后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涉案小作坊式的酸洗工场因严重污染环境,属于应被淘汰的落后产能。本案被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法院充分运用民事责任手段,判决污染者赔偿532万余元的环境修复等费用,大大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了潜在污染者,对促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八、依法有效保护产权
(一)基本案情
1991年11月12日,潮州市枫溪区工业联合公司(下称枫溪公司)和广发银行潮州分行签订协议书,约定枫溪公司将雄英实业有限公司大楼首层转让给广发银行潮州分行。签约后,涉案房产已交付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广发银行潮州分行已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枫溪公司被依法注销登记,其主管单位是潮州市枫溪区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下称企业服务中心)。广发银行潮州分行遂诉至法院,请求枫溪公司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企业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潮州分行主张枫溪公司为其办理涉案房屋房地产证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广东高院提审本案,认为广发银行潮州分行请求枫溪公司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遂判令企业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   典型意义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性任务。本案最终认定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解决房屋权利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脱节的问题,有效地实现了产权保护。
九、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起,被告单位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深圳某合伙投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称投资进取九号理财产品即可成为某企业合伙人,并可获得7%-14%年化利率高额回报的旗号,分三期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投资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7491万余元,涉及被害人312人次。2014年9月,进取九号企业项目无法兑付的到期投资款达人民币数亿元,致使本案案发。
(二)裁判结果
天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以定期给予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向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十一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卢某等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金融创新有利于优化配置社会闲散资金,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也易异化为不法分子掩盖其违法行为的光鲜外衣,我们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亟需规范其发展。本案中,法院明确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边界,依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惩处,对规范金融创新、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十、推动绿色协调发展
(一)基本案情
上洋污泥处理厂(系深圳市合泰水务技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废气排放超标,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处于3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厂限制生产三个月并立即整改。深圳市合泰水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二)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省环保厅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的无组织排放废气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报告对上洋厂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深圳合泰水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以最小的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产出效益,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本案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既保护了环境权益,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实现了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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